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发布时间:2021年5月10日

我国将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明确了哪些项目建设须实施置换是开展产能置换工作的前提,并且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指出,产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两个方面,是推动科学置换、公平置换的重要工作,对于备案清单中出现的诸多冶炼装备仅有1个产能数据问题,按照企业能容比计算,即按照炉容占比分配每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涉及“十三五”钢铁去产能任务的需在产能总量中,先行扣除已用于完成去产能任务的产能,再进行分配计算。

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强调,为避免个别项目打政策擦边球,坚决杜绝新增钢铁产能,无论建设项目属新建、改建、扩建还是“异地大修”等何种性质,只要建设内容涉及炼铁、炼钢冶炼设备地点、型号、规模等任一变化的,须实施产能置换,简言之,即“动设备、须置换”。

我国钢铁行业实际产能增长

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有效手段。《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自2017年底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张龙强表示,“十三五”时期,我国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行业仍存在粗钢产量增长过快、兼并重组进展缓慢、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仍需提高等问题。

根据有关方面反映,我国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产能置换比例偏低,非重点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置换比例要求,难以抑制产量不减反增问题;二是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同一个炉型有备案、底单、测算、设计等产能口径,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三是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存在置换设备未及时拆除到位、“以停代关”问题,“畸形”炉容、“一炉多分”等现象;四是存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部分地方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利益驱动,想方设法盘活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导致实际产能增长。

张龙强认为,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后,将促进钢铁行业加快适应为实现“30·60”碳目标而实施绿色低碳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一是确保产能减量。二是鼓励兼并重组。三是支持低碳发展。四是推动工艺技术创新。

我国对钢铁产能置换从严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指出,2020年初,国家相关部门暂停《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项目备案,对抑制和延缓钢铁行业过热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后,将通过加大减量置换进一步压减粗钢产能,持续巩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果。对于各地管理部门,建议加快学习并掌握新的政策文件,严格按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产能置换从严管理,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优势,推动产能置换方案科学落地;对于钢铁企业,建议充分学习并领会新的政策要求,按照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共同推动钢铁行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张龙强认为,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主要呈现出“引领性,从严性,连贯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特点,与337号文件相比,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除明确建设项目为“建设钢铁冶炼项目”、置换方案中冶炼设备包含相应的预处理及精炼设施、置换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删除非高炉炼铁产能数据表、转炉炉型增加350吨(公称容量)的数据等基础修改外,内容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10个方面:

一是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产能总量控制范围。二是大幅提高产能置换比例。三是明确产能核定依据。四是增加等量置换情形。五是引入第三方评估。六是明确建设脱磷转炉需产能置换。七是规范设备拆分数量与炉容。八是鼓励实质性重组。九是科学合理推动RKEF工艺发展。十是进一步支持电弧炉短流程炼钢工艺。

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

2016年,我国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向国务院报备的去产能实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区现有钢铁企业冶炼设备清单及对应产能。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按照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中国工业报注意到,为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巩固去产能成果,新建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需要相应的炼铁产能指标,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给予上述冶金工艺差异化的等量置换支持政策,鼓励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和工艺技术创新。同时,为便于社会各界对产能置换工作的监督,杜绝产能置换不规范、不合理、不科学行为,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方案要求。一是增加了配套设施的公示公告,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项目信息,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炼设备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要求。

实际上,为了确保产能置换不新增钢铁产能,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继续坚持“建设项目投产前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并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对于“一炉多分”的情况,明确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对应设备必须按要求拆除到位。同时,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建项目投产前,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核实建设项目的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

(来源 中国工业报)